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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徐國淦
四大國營企業之一的中華郵政公司,因交通部要求緊縮人事,改以雇用臨時人員擔任郵差等工作,勞委會雖認定公司違法,但只要求公司改正,未立即重罰,作法太消極,尤其政府帶頭違法,卻能逍遙法外,勞委會未來執行公權力時將如何理直氣壯?
一般來說,不定期契約的受雇者勞動條件和員工福利都會優於定期契約,無論是工作年資及特休假等,定期契約工無法累積。定期契約工終止契約時,雇主也不必給付資遣費、退休金等。
若依常理,只要不違法,雇主都會想盡辦法將長期雇用的勞工改以定期契約方式,藉以降低人事成本,也因此各國勞動法都嚴加規範定期契約的工作樣態。
我國勞基法也對定期契約從嚴規定,只有臨時、短期、季節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且工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者須向主管機關核備,主管機關如認為不符定期契約時,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至於有繼續性工作性質者,都應視為不定期契約。雇主若強制勞工簽訂違法的定期契約應屬無效,且可處六千元至六萬元罰鍰。
中華郵政雇用的郵差及櫃檯服務員,就工作性質而言絕非定期契約工作,郵政公司因交通部要求精簡人事,硬是以形式上的定期契約來掩蓋實質上的不定期契約,一方面可藉換約來達到長期雇用目的,另方面又可節省資遣費等支出。
再者,中華郵政為規避勞基法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如未滿三個月再訂新約,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還要求定期契約工需終止契約三個月後才可再度雇用,明顯脫法、玩法。
勞委會最近對未依規定提繳勞退新制的企業,一再呼籲不宜因人事成本增加而更動勞動契約,否則將予重罰,但在面對中華郵政具體違規事件,若只是喊違法,不見雷厲風行取締行動,難免讓人質疑,為政者是否「只許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2005-10-17/聯合報/A6版/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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