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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人數、利率最低保證規定多,使業者在設計產品時備感掣肘。
記者李亮萱、薛翔之/台北報導
勞退新制上路後,保險業經營勞退年金保險躍躍欲試,無奈法令限制繁雜,造成不少業者躊躇不前,也嚴重影響民眾退休規劃。昨日在台北舉行的一場「保險業經營勞退年金保險之展望」研討會中,保發事業中心副總梁正德(右圖)就指出,目前個人帳戶制與年金保險制規範不一,資金處理方式亦不同,若同時擁有兩制度的資金,將造成爭議。
依勞退條例第卅五條,本國員工超過二○○名以上的企業可適用年金保險制度。然而,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國內二○○人以上企業的勞工人數只占全體勞工的一二‧三二%。因此不少業者表示,「二 ○○人」的規模限制成為保險公司經營年金保險的絆腳石,也限制大多數勞工自由選擇的權利。
而根據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欲開辦勞退年金保險的資格是依照該公司信用評等來決定。如果該保險公司是外商在台子公司,可以採用母公司的信用評等,債務由國外母公司負連帶責任。梁正德指出,母公司承諾的連帶責任,並無公信的憑證作為法律依據,加上子母公司財務應是分開運作,很難要求母公司要對子公司財務負連帶責任。
另外,梁正德也說明,目前勞退條例中規定開辦勞退年金保險的公司必須提供二年期定存利率的最低保證。然而這樣的規定會造成保險公司的投資策略趨於保守,將資金投資低風險資產,長期對勞工也不見得有利。根據統計,近四年來,壽險業的業績都遠超過勞退基金與退撫基金,梁正德強調,若該保證未廢除,將造成產品設計有限,保險公司興趣缺缺的窘境,因此主張應該由勞工自行決定是否要給付保證。
而未設定「終極年齡」的勞工退休金也讓保險業者怕怕。梁正德建議應該採用保險公司目前銷售保單的做法,依照適用的年金生命表給付至終極年齡即可。
【2005-10-06/工商時報/A9版/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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