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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退新制課稅新規定/勞工有兩名以上雇主、月提繳工資合計逾15萬元 綜所稅扣除額上限10.8萬元
內容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天發布勞退新制的課稅解釋令,勞工如果受僱二家公司以上(二個雇主),自提月薪免稅額度,以「總計」六%為上限,並以得自當年綜所稅中扣除十萬八千元為上限。

勞退新制自七月一日起實施,很多人到財政部詢問課稅規定,財政部昨天終於做出解釋。財政部新規定,勞工如受僱二個以上雇主,其月提繳工資合計超過十五萬元以上的人,則這個員工能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扣除金額,只以十萬八千元為限。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可以自提六%當退休金,並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所以依照同條第二項規定,是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的月提繳工資,按勞工自願提繳的比率計算。舉例而言,勞工每月工資五萬元,其得自提六%並免稅的金額,是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第三十六級的月提繳工資五萬零六百元計算為三○三六元(50,600×6%)。

此外,財政部解釋令規定,依照「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的月提繳工資上限為十五萬元,所以,勞工在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的金額,是以勞工每月工資不超過「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上限十五萬元的六%為限。勞工如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其月提繳工資合計超過十五萬元以上,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扣除金額以十萬八千元(15萬元×6%×12個月)為上限。

勞工上開自願提繳並免稅的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在填報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不需要列入薪資「給付總額」申報。

財政部也補充解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結清的退休金,沒有全額移入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中的人,對於已經結清的退休金,要「全數」依九十四年三月的解釋令規定計算退職所得;而後來退休領取時,不再併入退職所得計算。例如,九十六年有退職所得一百萬元,四十萬元由個人領走,六十萬元併入個人帳戶,當年沒有領走,則在九十六年報稅時要把一百萬元全部納入計算看看要不要繳稅;但是等到民國一百一十年領走退休金,例如全部二百萬元時,報稅時要把六十萬元扣除,不必繳稅。

勞工的退休金係由勞工保險局匯入勞工指定的金融機構的本人名義帳戶,所以該局的扣繳義務人在給付該筆退休金時,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2005-10-06/工商時報/A9版/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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