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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基金監理 政黨爭奪
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
勞工退休金新制七月一日上路,每月高達六、七十億元的基金收入,但基金監理單位至今尚未成立,各政黨紛紛提出法案草案,無不是為了掌控勞退基金運用做準備。
勞工退休基金條例第四條規定,勞工退休金的審議、監督、考核,以及年金保險的實施,應組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有關監理委員會的行使、組織等,應由立法院審議完成立法。基金須待監理委員會完成立法後才能運用。
目前在立法院內已有行政院、國民黨及立委賴士葆等連署的三個勞退基金管委會版本。各版本的主要差異在是否要受立法院監督,勞委會版本將母法明訂應設立「監理委員會」改成「監理會」,並以行政法人避開立法院監督。在野黨則批評,依行政院版設立的監理會,會成了法外怪獸,為所欲為。
親民黨立委、全國總工會理事長林惠官說,勞工退休基金條例並無賦予基金的「管理權」,且組織型態是屬於「監理委員會」性質,勞委會擬訂的「行政法人」組織,未來監理會不但是基金的運用機構,又是基金監督機構,如何避免球員兼裁判?且基金董事長及常務董事的任命,都得由行政院主導,又如何避開政治干預?
勞委會強調,現今勞退基金最被外界批評的就是專業性不足、政府干預缺乏獨立性等,行政法人的最大優點就是人事鬆綁、增加用人彈性,未來行政法人的成員非以具備公務人員資格為必要,在高度財經需求專業化的事務,可引入不具公務人員資格的財務金融、投資管理、風險控管、法律等專業人才來執行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以提高決策執行的正確性及效率。
勞委會說,行政法人化後,可遠離政治干預,董事會較能秉持專業決策為基金創造最大績效;且未來監理會仍受民、刑法的相關規範。
【2005-10-03/聯合報/A10版/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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