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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16日勞動4字第0940052046號函
《摘要》事業單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實施年金保險時,其「僱用勞工人數」之計算
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明訂該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外籍勞工並無選擇參加年金保險制之可能,故該條例第35條第1項有關「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應達二百人以上」、「無工會者應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選擇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人數未達全體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仍不得實施」,以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8條有關「僱用勞工人數以申請實施本保險之當月一日投保勞工保險之人數為準」,其勞工人數之計算均指事業單位申請實施年金保險之當月一日投保勞工保險之本國籍勞工人數(包括適用勞工退休金新、舊制之本國籍勞工),不含外籍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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