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委會函釋】醫師、律師及會計師可自願提繳勞退金
內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8月18日勞動4字第0940046156號函
《摘要》醫師、律師及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之退休金之提繳疑義。
一、查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退休金,係按勞工每月工資之一定比例提繳。所稱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復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亦得依該條例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
二、準此,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如有受僱而獲領工資,或未受僱但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薪資」之情形,得依其每月工資或薪資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