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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委會函釋】以勞保局名義執行之業務範圍
內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5月4日勞動4字第0940014490號
《摘要》公告委任勞工保險局以該局名義辦理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等業務。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
公告事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六章罰責部分第45條、第46條、第48條、第49條、第52條及第53條有關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等業務,委任勞工保險局以該局名義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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