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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稅務問答》舊制勞退提撥 按稅法以費用列支
內容 稅務問答


八德市某公司來電詢問: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如何適用所得稅法第33條有關退休金提撥之限額?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

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對選擇舊制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之勞工,繼續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依報經勞工主管機關核備之提撥率,足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仍應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2項規定,以不超過當年度已付具有舊制工作年資勞工之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2005-08-05/經濟日報/A7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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