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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年資結算金 可望免稅
內容 財部:勞退新制施行前 根據勞工年資給付者 可視為退休金 將由稅捐機關認定並依個案給予免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勞退新制已在今年7月1日施行,因應勞退新制,在施行前勞資雙方協議採取結清年資方式發放的「退休金」可望解除遭稅捐機關課稅的警報。

財政部已要求稅捐機關蒐集有關勞退新制施行前,勞資雙方協議結清年資案例,以及稅捐機關對這類案件的課稅建議。財政部內部原先認定,勞退新制施行前,勞資雙方協議結清年資,因為欠缺法源,這筆由資方根據勞方服務年資所發放的所得,不應直接歸類為「退休金」,財政部原先傾向視為獎金或變動所得課稅。

不過,由於稅捐機關對勞退新制施行前,勞工所取得的年資結算金課稅看法與財政部不同。包括台北市國稅局都認為,這筆所得其實就是勞工的退休金,因此年資結算金應視為是退休金,並比照退休金享有定額免稅。

財政部最近再度著手對年資結算金的課稅規定進行研究。部分官員對於稅捐機關的看法也表示同意。據瞭解,財政部原先不敢貿然對年資結算金做出課稅與否的解釋,主要是因為勞退新制尚未正式施行,在施行前若做成比照退休金享有定額免稅的優惠,將會產生無可預料的租稅弊端。

財政部指出,如今勞退新制已經正式施行,在施行後所發生勞資雙方協議結清年資的年資結算金,行政院勞委會已經解釋符合勞退新制規定,性質已屬退休金無誤。至於在勞退新制施行前所發生的年資結算金,財政部認為,只要確實根據勞工的服務年資,且有一定給付條件的案例,可由稅捐機關認定是否具備退休金的性質,並依據個別案例給予免徵稅捐優惠。

財政部雖尚未正式發布有關勞退新制施行前的年資結算金課稅解釋,但據瞭解,勞工所屬企業在勞退新制施行前,若依據服務年資給予一筆年資結算金,並將年資歸零後再重新聘僱者,即使職務與工作性質均無改變,勞工取自雇主的年資結算金,很可能可以不被視為薪資所得課稅。

【2005-08-01/經濟日報/A7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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