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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委會函釋】關係企業轉調適用新制之問題
內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5月4日勞動4字第0940021507號函

《摘要》所詢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調動勞工至另一關係企業,應如何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即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可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以下簡稱新制),不得再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下簡稱舊制)。

二、查關係企業依法係為各自獨立運作之私益法人,雇主調動勞工至他事業單位(關係企業)工作,因涉及當事人之一方或提供勞務之對象改變,已非原勞動契約之履行。因此於新制施行後,雇主若有上開調動情事,且經勞工同意,即依本條例第8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新制。如雇主依新制提繳退休金,並併計勞工所有在原事業單位與他事業單位(關係企業)服務之年資,俟後採舊制標準給付退休金,因屬從優之規定者,自屬可行。

三、另,若屬所謂借調之勞動關係,乃勞工在原雇主僱用下,在他事業單位提供相當期間之勞務。勞工於新制施行後,被要求前往他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但編制仍在原事業單位,且向原事業單位領取薪資。因勞工與原事業單位間之勞動契約並未因赴他事業單位而終止,故勞工仍得依其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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