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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委會函釋】舊制退休金提撥「薪資總額」採計範圍
內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7月13日勞動4字第0940038593號函

《摘要》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

一、有關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基準,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之」,其中「每月薪資總額」之定義,前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曾以75年8月30日台內勞字第430099號函釋,略以:「每月薪資總額係以事業單位向稅捐稽徵單位申報數額為準」。

二、勞工退休金新制實施後,為保障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退休金權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與「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新制),保留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未來支付退休金之用。配合勞退新制之實施,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選擇舊制、選擇新制保留舊制年資及外籍勞工之工資仍應列入,惟事業單位已依法結清舊制保留年資之勞工、委任經理人及94年7月1日之後新進之勞工,其工資得不予列入「每月薪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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