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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承攬或雇傭 關係到保險員稅負
內容 記者林文義/台北報導


壽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之間,到底是員工的雇傭關係或承攬關係,其實不僅關係到勞退新制的問題,也與保險業務員的稅務問題有很大的關聯。

財政部官員表示,若定位為雇傭關係,則業務員的所得可能被列為薪資,若定位為承攬關係則是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稅務官員指出,實務上,稅捐機關普遍認定保險業務員領取的所得,是屬於薪資所得,也就是說認定,保險業務員是保險公司的員工。

那保險業務員領取的所得,不管是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依法都必須申報繳綜所稅,那其中的差別在那裡呢?

官員指出,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雖都需要報稅,但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以扣除20%的必要費用,但是若列為薪資所得,則只能扣一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這是兩者間最大的差別。

官員說,保險業務員雖一向主張不是保險公司的員工,來自保險公司的酬勞是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但是稅捐機關在實務上,還是傾向認定保險員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員工與公司的關係,而且這類官司也有許多保險員打官司到行政法院,而行政法院也普遍支持稅捐機關的做法。

官員指出,因此,保險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係,到底是雇傭或承攬關係,除了關係到勞保新制外,也與保險員的課稅有很大的關係。

【2005-07-15/工商時報/04版/焦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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