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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年金保險 勞退金存放備胎
內容 【張明暉/台北報導】

預定明年(九十四)七月實施的勞工退休金條例,已將「年金保險」的機制與功能,納入勞工退休金的存放標的;勞工提存的退休金,究竟存放於金融機構負責管理的退休金專戶,抑或將此準備購買壽險公司設計的年金保險商品,有二選一的空間。

根據勞委會規劃設計的勞工退休金條例,其條文精神係以「退休金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的架構;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雇主每個月負擔的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個月工資的六%,作為勞工退休金。

另第六條明訂,勞工退休金應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專戶,這是該項法律的設計,以專戶為主要考量的情形;但該條例的第四章另規範年金保險,同意只要經過多數勞工的同意,上述雇主提繳的退休準備金,可購買壽險公司設計的年金保險商品,但有一些條件限制。

根據該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範,必須是僱用勞工人數超過二百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才可選擇年金保險商品,保障勞工退休金的來源,這是第一個限制;第二個限制是需先取得該事業單位的工會同意,如該事業沒有工會組織,則需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購買保險法規定的年金保險商品。

除此,還有第三個限制,即工會或半數以上勞工同意購買年金保險商品,規劃退休生計;但實際購買年金保險的人數,未達該事業單位全體勞工人數的二分之一,年金保險制度仍不得實施。

可見勞委會設計勞工退休金條例規範,將年金保險商品,列為存放勞工退休金的備胎;此外,雇主將提存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為勞工購買年金保險,該雇主是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及受益人,此一契約規範,與商業年金保險的規範內容有所不同。

除此,勞委會為確保年金保險的服務品質,對於經營年金保險的壽險公司,將訂定一些資格規範;這是未來一年內,勞委會將與金管會保險局諮商,研商壽險公司的資格規範。

但壽險業者認為,勞工退休金條例開放其退休準備金,得購買年金保險商品的門檻太高,將不利於年金保險制度的推廣;日前壽險業者奉示,與金融管理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龔照勝座談,曾建議將上述門檻適度降低,俾年金保險的功能與機制,能協助勞工規劃最有保障的退休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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