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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監理會設置運作 攸關基金效益良窳
內容 記者王超群/專題報導


勞退新制上路後,緊接著的問題是,龐大基金,由誰來管理運用?開辦第一年基金規模即達三百億元、未來可望一年有兩千多億元成長的勞退基金,現階段由於《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設置條例》草案在立法院難產,勞委會副主委賴勁麟說,基金不能獲得專業操作獲利的盈餘,只能領取保證收益,勞工將蒙受重大損失。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條規定,勞退基金監理會應獨立行使職權,其業務範圍是勞退基金的審議、監督、考核及有關年金保險的實施。行政院勞委會根據此條文,將監理會屬性定位為行政法人,使勞退 基金監理會可在用人、專業操作方面更靈活彈性。但部分在野黨立委質疑,認為此運作模式可逃避監督,甚至任由執政者動用此資源為股市、選舉上下其手。

【草案難產資金將閒置浪費】

賴勁麟表示,監理會不能如期立法、設置,事業單位強制或勞工自願提繳的勞退金,在今年九月就會陸續進帳,屆時這一大筆的資金都將暫時匯集在勞保局,資金閒置,不能創造收益,也將造成國庫貼補,「問題當然很嚴重!」

台大財政金融系教授邱顯比在《退休理財的六堂課》書中舉例:依勞委會的專戶試算表,如果李先生目前的薪資為四萬元,以三%薪資年成長率、六%年投資報酬率計,新制卅年下來李先生會得到三三四萬三千餘元退休金,每月可領退休金是二三八○○餘元,是李先生最後三年平均薪資的二六%。

如果其他條件不變,年投資率報酬率降為三%,累計退休金將減為二一○萬九千餘元,所得替代率也只有一半。

賴勁麟認為,這個例子充分說明,新制的基金操作收益,將直接影響到勞工的利益,與目前《勞基法》之下,委由公營的中央信託局管理,從過去十七年表現來看,平均報酬率貼近平均利率的現況不同。

賴勁麟說,如果基金監理會採取行政機關定位,則與現制無異,位階很低、有責無權。

全產總出身的勞工立委盧天麟表示,依過去勞保、郵儲、退輔、勞退四大基金的運作經驗,新制上路後累積的基金規模將龐大得多,行政法人在監督或收益方面恰是介於行政機關與財團法人之間,這也是 勞退基金監理以行政法人型態設置受到青睞的理由。

盧天麟認為,基金操作有四大要素,其一是創造績效、其次是監督安全、其三是取之勞工用之勞工的福利原則、第四則是流通和周轉。監理會行政法人化不僅可有利去政治化,也是最中道的選擇。

問題是,在野黨有疑慮,認為不受立法院監督,期期以為不可。盧天麟建議,為求朝野都能支持及早過關,不妨對行政機關型態適度鬆綁,在聘任用人方面不受公務員法令限制,可重金禮聘專業人士操作,確保收益;此外,董事人選也授權勞工團體指定,以求擴大參與。在野存疑深恐執政黨操控。

持反對立場的立委賴世葆指出,現在沒有行政法人法,勞委會沒有法源依據,何況以「九月錢要進來將無法可管」為由要求加速立法,這是「恐嚇」勞工。他說,現在就是委託中央信託局在管理,既有機制就可管,何來無法可管之說?

賴士葆所研擬尚未展開連署的相對提案中,最主要區別是採取「公法人」設計,他分析「差別就是監理會接受監督與否」,「行政法人是不受監督,一年兩千億的勞工老本全交給勞委會,你想,可不可怕!」

東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楊通軒能夠接受追求績效導向的監理會組織,但他也提出質疑:勞退基金監理會應是延伸自既有的勞基法,而以委員會型態組成,豈能變形為行政法人,姑不論「規避監督」、「失控怪獸」這類情緒用語,單從法律設計就有違法之嫌。

楊通軒說,他已撰寫專文準備發表,指陳監理會行政法人化的失當。至於勞工代表是否要在董事會過半,他認為若以績效考量,勞工能找到合適的操作人、把關者,比較重要,倒未必拘泥非得勞工身分者擔任董事,畢竟勞工兼具金融操作專業的人不易得。

【目前席次彰顯勞工主導性】

依目前草案規畫,勞工代表董事席次為六名,雇主代表為三名,勞委會認為已能充分彰顯勞工的主導性。

至於無法源的質疑,賴勁麟則強調《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就有設置具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的規定,而《勞退條例》也明訂監理會獨立行使職權,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認為,監理會的法律框架要能確保基金收益、運作透明,合乎權責相符的設計,勞工才能接受。

賴勁麟表示,目前監理會籌備處已聘任行政人員,就未來資產、風險管理先期規畫。董事會的組成則要在設置條例立法通過後才啟動。他認為,無論在野黨有無相對提案或不同意見,至少應讓草案盡早進入立法院委員會實質討論,像現在卡在程序委員會,實非全民之福!

【2005-07-13/中國時報/A8版/勞退新制座談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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